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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到现在还是想不通

柳女士被1.76复古资公司聘为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为柳女士办理了商业保险,但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当时柳女士并没有提出异议。,该公司要求与柳女士接触合同。柳女士现在还能要求该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吗?

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诚信,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与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情形。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但纠纷发生后,柳女士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解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真的,觉得自己好傻啊!!!总是报着那种渺茫的希望,以前是现在也是,以前是暗恋,现在是初恋,都让我好伤心啊!我觉得我不错啊!又不是那种爱玩的小孩,为什么她要离开我,真的到现在还是想不通,以后真的要对爱情彻底绝望不再有任何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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