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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梦传奇胜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

胜某于2006年10月14日借给朋友林某现金5万元,并写下借条,但借条未写还款日期。2009年,胜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找到林某,要求理你某归还欠款,但林某不予理睬。胜某应如何收回自己的借款?

胜某与林某既然在借款后写有借条,说明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借条中没有明确还款的具体期限,法律规定,胜某作为债务人,有权随时要求收回自己的全部借款,林某应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本案中,胜某于2009年要林某还款未果,也就是说胜某的债权自此时开始遭受林某的不法侵害。所以,胜某只要于其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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