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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精品蓝魔究级版幼儿园老师韩某觉得心烦

2009年5月25日,在某幼儿园读中班的5岁男孩微微吃完饭后,在床上嬉闹。幼儿园老师韩某觉得心烦,便冲到床前打了孩子,结果将孩子磕在了床板上,孩子被磕得满嘴是血,放声大哭。孩子的哭声引来了其他老师,老师们将孩子送到医院,经检查,孩子受伤比较严重,治疗期达半年之久。孩子的父亲赵某将韩某告上法庭。微微的父亲可以代替孩子维权吗?微微是原告吗?

微微的父亲是微微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替微微行驶诉讼权利,但本案的原告应是微微。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微微是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参与诉讼的能力。微微提起诉讼,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诉意见》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由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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