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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炎龙海孔家花园饭店用餐后

一位名叫“草蜢”的网民在上海孔家花园饭店用餐后,在某网站发表了如下言论:“它号称‘一座有故事的房子’,见他个大头鬼,早给他弄得像乡镇企业家的屋子了;它号称‘一家有好菜的饭店’,这个死不要脸的!孔家花园见到此言论后,认为此贴侵犯了其名誉权。由于很难得知发表此贴的网名到底为何人,该饭店只好将该网站告上法庭。请问,该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法律虽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但同时也规定,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本案中,网民“草蜢“的点评内容已经超过了一半网友评论的范围,夹带具有侮辱性质的谩骂,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超出了法律许可的尺度。而本案例中的网站作为一家为社会公众提供交流信息的媒介,对网民通过其网站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审核的义务,因此被告方的过错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驶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核发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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