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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复古小极品

甲向乙借款60万元,以自己的1.76复古小极品房屋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好友丙也以自己的汽车为甲的抵押办了抵押登记。后来,甲与乙在合作中成为好友,乙对甲说:“我相信你,房子抵押的事就算了。”把抵押合同当面撕毁。丙得知后,要求自己也不再来承担抵押责任。丙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丙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如果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债务人的抵押,又有第三人的抵押,而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本案中债权人乙放弃了债务人甲的抵押担保,作为其他抵押权人的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他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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