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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非昔比,都成老哥了

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朋友张某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到张某家调查房屋情况时,张某妻子林某未提出异议。之后,银行与冯某,张某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冯某未及时还贷。不就,张某因车祸死亡。借款期满后,银行向冯某和林某催要贷款,林某以抵押合同未经自己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予以拒绝。那么,这份抵押合同有效吗?

这份抵押合同有效。当银行工作人员到张某家调查房屋情况时,林某明知丈夫将房屋抵押担保一事,但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她同意丈夫以本人名义实施抵押属于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所以,银行由此而取得的抵押权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韩某为其57岁的母亲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故意纵火烧死母亲,企图获取保险金。事故发生后,案件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这种情况下韩某还能获得保险赔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韩某为骗取保险赔偿而杀害其母,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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