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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掉进深沟自认倒霉吗?

张黑皮在自家门前挖了一条坑道,用于接通家中的暖气管道,经有关部门准许,在坑道边上悬挂了红灯以示警示。同时铺设了可过行人的踏板。邻居廖英宏下夜班回家路过此地,因天色已晚,没有注意坑道边上的警示,掉入坑道,小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廖英宏出院后找到张黑皮,要求赔偿其损失。张黑皮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拒绝赔偿。那么,吴某就该自认倒霉吗?

廖英宏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分担。本案中,廖英宏挖坑行为获得了有关部门许可,并采取了安全措施,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廖英宏因天色已晚,未看清警示牌而掉入坑道,主观上额不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张黑皮,廖英宏均无过错,但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001年7月,陈宏海租了一间房,跟房主签订了为期半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1000元押金以及3个月的房租。不就陈某得知,搬过来之前已经有拆迁公告告知小区要拆迁。如果房屋里真的被拆,陈宏海能否要回房租及搬家的损失?

陈宏海可以要求要回房租及搬家的损失。房主明知房屋已在拆迁范围内,还与陈宏海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欠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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